- 官等
- 即民国文官等级, 根据任用制度的不同, 分为特任、 简任、 荐任、 委任四种。 下于此者, 称雇员。 在北洋政府时期, 特任官由大总统特令任用, 国务院总理、 各部总长、 各省省长等属于此类。 简任官、 荐任官的任用, 均须报中央政府批准, 简任官且须由大总统任命。 各部次长、 司长、 各省厅长、 高等审判厅厅长等, 多由简任官担任。 各部秘书、 科长, 各县县知事, 高等审判厅的推事、 庭长, 地方审判厅的厅长、 庭长、 推事等, 多系荐任官。 荐任以上(包括荐任)均系高等文官。 委任官系普通文官, 由所属长官委用。 各部的主事、 科员, 各县的科长、 县佐, 各级审判厅、 检察厅的书记官, 多系委任官。 至于雇员, 如各机关任抄写文书的录事之类, 地位很低, 国民党政府时期情形, 大体仍旧, 惟官署名、 官名多变。
* * *即民國文官等級, 根據任用制度的不同, 分為特任、 簡任、 薦任、 委任四種。 下於此者, 稱雇員。 在北洋政府時期, 特任官由大總統特令任用, 國務院總理、 各部總長、 各省省長等屬於此類。 簡任官、 薦任官的任用, 均須報中央政府批准, 簡任官且須由大總統任命。 各部次長、 司長、 各省廳長、 高等審判廳廳長等, 多由簡任官擔任。 各部秘書、 科長, 各縣縣知事, 高等審判廳的推事、 庭長, 地方審判廳的廳長、 庭長、 推事等, 多系薦任官。 薦任以上(包括薦任)均系高等文官。 委任官系普通文官, 由所屬長官委用。 各部的主事、 科員, 各縣的科長、 縣佐, 各級審判廳、 檢察廳的書記官, 多系委任官。 至於雇員, 如各機關任抄寫文書的錄事之類, 地位很低, 國民黨政府時期情形, 大體仍舊, 惟官署名、 官名多變。
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(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). 2013.